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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初创型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日期:2018-08-27        作者:腾龙三期        来源:范溯 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浅谈初创型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范溯   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完善,以及“双创”环境的迅猛发展,更多的技术人员或公司骨干走上自主创业的道路。而随着公众对于新产品的认知,商业模式的接纳,初创型公司往往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资本市场的青睐。没有了资金的压力,初创型公司可以更好研发自己的产品,推广自己的品牌,占领巨大的蓝海市场,但问题也随之而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成为普遍现象。

商标与品牌保护: “物”以“类”聚,“志”同“道”合。

构成商标的要素在于:“物”—商标使用的对象,“人”—商标使用的主体 ,“志”—组成商标的标识。[1]

对于一家公司而言,随着公司的发展,品牌成为自己的溢价招牌,更是今后公司发展必不可少的信用代名词。而初创公司,在成立初期,品牌的溢价能力稍显薄弱。因此,市场及公关人员在向客户或消费者推销自己品牌的同时,应当注意在各个类别进行商标及设计的著作权登记。这样的提前布局,可以防止在后续公司发展壮大的情况下,竞争对手的而已抢注,以及公司新产品的通用化。

    进一步来说,对于类似商标及相关联的类别需要格外注意,一旦发现有潜在危机情况发生,要提早布局。对于自己的“物”要进行详细的分析后在不同的类别中进行充分保护。虽然在前期投入的精力较多,资金较大,但是相对后续的成本来说,可以说是物有所值的。

    案例:在北京的陌陌科技赴美IPO之际,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法院受理了一起普通的注册商标侵权案件,被告方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据称,被告理由是由于其侵犯了原告注册的45类第“11312563”号陌陌商标。该商标由杭州尖锐软件有限公司申请,申请日期为2012年8月6日,专用权期限为2014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其适用的商品/服务列表包括4502社交陪伴、4505交友服务/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4503服装出租等。而根据当时的商标局网站的资料显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注册商标超过60个,涵盖科技应用、地理等多个范围,涉及第9类可下载软件、第35类广告、第38类信息传送等,但并没有涉及45类的商标。而这家来自杭州的公司于2012年在第45类涉及婚介、交友的列别注册了“陌陌”商标。显然是陌陌科技的当时的疏忽造成了这次失误。

    另外,在初创企业初期,尤其涉及到实体行业的情况下,对于代理商的控制也要严格,不能因为代理商的出货量而转让商标权,更要小心部分代理商在其区域内抢注权利人的商标,一旦发生这种情况,要提早进行异议或者无效该商标,否则后续随着公司的发展会更大的造成麻烦。

商业秘密:“密”而不言,珍藏“密”敛

由于初创公司对于员工的要求较为宽松,且工作压力较大,风险较高。难免会有骨干离职或者出卖自己公司商业秘密的。尤其是通过出卖公司的敏感信息,例如研发材料、产品参数、供应商价格、销售渠道等可产生商业利益的秘密,可获得相对经济报酬,这样会对公司造成较大的商业损害。

    因此,在初创型公司的开始阶段,就应该制定明确的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另外,对于公司的高度机密信息,避免使用一般的传输工具进行传输,另外传输过程中也应该加密使用。

依照该办法对公司敏感信息进行定密以及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每个文件的传输路径,邮件的范围,每次会议纪要的保存等。另外,在组织架构上,还要有专门的秘密专员,通常可设在法务或人力部内,职责对秘密文档进行维护,并对公司的敏感文件的查阅做统一记录。

 目前,商业秘密诉讼在我国还比较混乱。原因在于商业秘密认定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涉及复杂的专业问题,而常用的方法都是采用委托鉴定机构的方式,但是笔者认为,在企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商业秘密鉴定时,应当注意只要求鉴定事实问题,而避免法律问题。也就是说在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将法律和事实问题剥离开[2]。反过头来看,对于上述的秘密管理办法,应当在定密和保密的同时,分好需要保密的以及具有秘密属性的文件,以便在日后的维权工作中,更好的认定事实问题。   

专利保护:学有“专”长,“诉”战速决

    专利对于科技型公司而言是必修课,但是对于创业型企业而言,申请专利的策略需要尽早制定。尤其对于拳头产品的专利布局,要在产品上市前完成。笔者认为,对于科技型的初创企业,在前期的布局不应该效仿大公司的布局策略,以量取胜。反而,合理的专利申请量以及高质量的单件专利应是初创企业的首要任务。另外,对于专利的分布来讲,应注意细节的描述以及合理的布局。例如,是否可以使用合案申请的方式先获得有利的优先权日,在通过后续分案的方式进行分案撰写。而对于高昂的海外申请,可以定期进行一部分筛查和遴选,挑选与产品契合度高,或者单件价值较高的专利进行海外布局。

    优选的,从布局的角度出发,由于初创型公司的专利数量开始阶段较少,竞争对手很可能会通过检索来洞察到公司的研发动态或者其他敏感信息,较为聪明的做法在于控制好公开日期,并及时的匹配研发进度。

    通常来讲,鉴于笔者的经验,一款科技型消费产品的销售周期一般会在1到3年左右。也就是说,推出一款产品,一些竞争对手或山寨企业会在半年到1年就完成反向工程进行研制。由此可见,对于消费产品来说,市场最佳的占有时间仅有1年时间,而在后续的时间内,就必须使用知识产权武器进行打击。而对于有品牌或者在外观上做了较大变动的产品,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作用就会凸显出来。

另外,从维权的角度来说,专利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应该并行处理。地方的行政执法可以快速的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然后再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赔偿金额的确定,这样可以第一时间占领市场,又不会因立案程序拖得时间太长。

需要指出的是,有了专利资产便是增加了与其他竞争对手的谈判砝码。对于强大的竞争对手,可以使用交叉许可的方式降低市场的响应风险,另外,在企业产品还未上市之前,提前做好行业风险的分析工作也是创业企业需要做的。因为大多巨头企业已经有了相对较强的专利资产,而初创企业可利用交叉许可的方式寻求商业上的合作,从而进一步化解较为复杂的商业纠纷可以说是双方都有了“双赢”的局面。 

政府政策导向: 协同政府行政资源,把握政策脉搏: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指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要加快新型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要调动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由此可见,中国的法治社会正在走向新的台阶,而对于知识产权维权和知识产权的申请等方面,知识产权也将迎来自己的春天。

    因此,无论是初创型企业还是成熟企业,在中国,都应该充分结合政府资源,顺势而为地抓住每一个时机。并使用行政及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合理的赢得商业利益。例如,行政执法及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是快速维权的重要途径,而司法救济是权利人在得到禁令后可以得到赔偿的重要依据。在知识产权春天来临之际,如何使 “创新”的萌芽开花结果,笔者认为,一定离不开政策所带来的优沃土壤的滋养。因此,熟悉国家法律的同时,熟知政策导向,是企业成长的必要因素。   最后,不同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涉及的法律范畴丰富、庞杂,不限于上述的商标,商业秘密,专利等问题,还需要考虑著作权,域名,开源软件等多方面的问题。由于笔者能力和时间的局限,可能在某些方面介绍不够深入,或有错误和疏漏之处,希望各位读者能够谅解和指正,笔者真诚希望本文能够为这个领域工作和学习的读者带来帮助,能为中国初创企业成功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有所助益。

 



[1] 黄晖- 《商标法》2015年11月出版 第21页

[2]石必胜-《数字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16年11月出版 第3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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